刘某与谭某于2010年9月离婚,因为小孩的抚养费等问题与谭某产生矛盾,遂产生泄愤报复心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报复,毁坏枣树,价值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真悔罪,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女性在家庭矛盾中往往是令人同情的弱者,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刘某却因为对法律的无知,采取过激手段,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苦。庭审中刘某痛哭流涕,但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