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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四诉案难结 二裁一判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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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双荣 胡国杰  发布时间:2012-04-18 11:50:30 打印 字号: | |

衡阳法院网讯  近日,常宁市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长达六年的个人与国企之间合同纠纷案件,圆满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不仅对案件处理结果认可,而且对法官在办案中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表示十分满意。

20031月,原告尹诗东与被告衡阳市XX煤矿签订一份合作开发生产煤矸石砖设备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尹诗东提供技术,XX煤矿提供场地。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各投入了十多万元。后来,因多种原因,导致合作开发生产煤矸石砖设备合同难以履行,双方不得不变更原合同为技术服务合同。20049月,技术服务合同又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设备一直不能投入生产。虽然后来双方签订了一份中止合同,但是因为对合伙损失如何分担争执不清,最终酿成合伙经济纠纷。

20076月,原告尹诗东向衡南县人民法院第一次提起诉讼,因衡阳市XX煤矿提出管辖权异议,尹诗东主动撤诉。20099月,原告尹诗东向常宁市法院第二次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不成,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尹诗东不服,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诉讼程序上讲,案件已经终结了,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却仍然存在。

201110月,原告尹诗东以新的诉讼请求,又一次向常宁市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再次受理后,法院主管经济审判的院领导非常重视,先后三次亲自带领办案人员到衡阳市XX煤矿做调解工作,促使该煤矿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化解双方存在的纠纷。XX煤矿深受感动,表示愿意补偿原告尹诗东一万元,以弥补其损失,原生产的旧设备全部归尹诗东处理。尹诗东亦表示理解,不再缠诉。这一调解结果既保护了国企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又使个人合法利益损失降到最低。调解达成协议后,当庭履行完毕。至此,一起缠诉长达六年的经济纠纷,终于实现案结事了。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