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刑事判决书时,贺某长长的舒了口气,他终于可以堂堂正正的做人了。4月19日,蒸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服刑人员脱管案件,被告人贺某犯脱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结合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五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13日被衡阳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1月11日上午,贺某以外出买生产材料之名向其所在的衡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请假外出,之后,未归所服刑。2011年8月30日,贺某到衡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投案自首。
蒸湘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擅自外出不归,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鉴于被告人脱逃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