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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扣留促和解 民工领回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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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舒拉  发布时间:2012-04-23 15:06: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耒阳法院和解执行一起开发商拖欠外来施工队劳务工程款案件,申请执行人邓某代表娄底籍23名民工满怀喜悦地领回了本应在6年前就该得到的工资款26万元。

2006712,申请执行人娄底籍包工头朱某和邓某在被执行人郴州兴旺建筑工程公司(系化名)承建的位于耒阳市金桥白云花园二期项目上,获得一项桩基工程,并签订了《桩基内部施工合同》,申请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带领23人的施工队进场施工。2007921,双方签署了建筑工程决算书,被执行人尚欠朱某和邓某劳务工程款196866.18元。201021,被执行人在另一工程项目耒阳市碧水山庄别墅工程拖欠申请执行人邓某工程款20423.80元。如此多的工程款,它不仅是承包人的利益,更是23名民工的血汗钱。为了追回这笔劳务工程款,申请执行人朱某和邓某带着23名民工的重托起诉到法院。2010514,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郴州兴旺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某和邓某劳务工程款两项共计217289.98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付清欠款前一天止。

该案于20107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来回于耒阳至郴州两地10余次,对被执行人郴州兴旺建筑工程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被执行人正面交涉3次,都因被执行人谎称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没有履行能力,而分文未付。其间,还对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李某拘留未遂一次。

尽管在该案执行上存在着由于被执行人身处耒阳与郴州两地而带来的人难找,财产难调查等诸多困难,但执行人员没有因此而退却,相反更加加大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工作力度。20111127日,经过执行人员一年多时间对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的客户进行顺藤摸瓜式的调查排查,终于获得一条重要线索:被执行人与永州兴龙置业有限公司有重大工程业务关系。经过进一步核实后,本院于20111221日依法向永州兴龙置业有限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郴州兴旺建筑工程公司在永州兴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90000元。

一纸协助扣留通知书,收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预期效果。今年初,被执行人郴州兴旺建筑工程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邓某代表23名民工高兴地领回了劳务工程款及其利息260000元。法院也适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郴州兴旺建筑工程公司在永州兴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90000元的强制扣留执行措施,一桩拖欠6年的民工劳务工资案件以和解方式圆满执行完毕。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