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为雇主建筑作业从脚手架上坠地受伤成二级伤残,雇员起诉雇主索赔,可在法院立案后,雇主为规避法律,逃避赔偿,将房产赠与其儿子。当雇员持法院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28万余元赔偿款时才知雇主已无可执行财产,雇员无奈,再次诉诸法律行使撤销权。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谢某甲将其房产证号为0006470的房产所有权赠与第三人(谢某甲之子) 谢某乙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原告熊某受雇到被告谢某甲承包的建筑工地进行外墙粉刷作业,因施工脚手架横担树断裂导致原告坠地受伤。其伤势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为二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将其房产赠与给第三人的行为,系规避法律,逃避赔偿,企图阻碍生效判决执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第三人知道该情形,故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的房产赠与行为,其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