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牛某某诉称,2011年1月2日,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业务员刘某某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保险品种为福禄双喜双全的保险合同。原告接到保单后认为,保单中列明的保险事项与事前刘某某与原告介绍的不一致,而刘某某却私自冒用原告的名字在保单上签名。为此,原告牛某某多次找被告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并向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保单上的签名不是牛某某本人所签,被告无奈退还原告43500元,尚有6500元未退。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余下保险费6500元,并支付原告司法鉴定费及差旅费。
承办法官熟悉案情后,于立案后第三天,通知原、被告到庭参加调解。在耐心听取承办法院关于冒签保单的法律后果以后,被告单位负责人与原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即本案保险合同无效,被告退还余下保险费6500元,并支付原告司法鉴定费2000元、差旅费475元、负担本案受理费25元,共计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