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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跳墙受伤告学校,法官现场取证化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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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文振  发布时间:2012-05-08 16:31: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市某中专学校与受伤学生肖某某达成协议:学校一次性向肖某某支付4万元赔偿款(不包括前期支付的医药费27772.76元),肖某某投保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理陪款归学校所有。

肖某某系市某中专学校09级计算机班学生。2011325日下午125分,学校的上课预备铃响起,肖某某和班上同学陆续来到该校教学楼三楼。该楼走廊有一道铁门锁着,要打开铁门才能进入教室。该班同学来到铁门时,老师未到,门不能从外面打开,当天中午正好有一个学生阚××在教室学习。外面的同学就叫里面的同学阚××开门。阚××开了二、三分钟没有把门打开。肖某某在外面说:“我爬过来,帮你开门。”然后,肖某某就从外面的墙墩向教室走廊的栏杆上爬。当时有同学还要被上诉人不要爬。肖某某说:“没多宽,可以爬过去。”被上诉人在爬墙墩时,由于距离过宽,不小心从三楼阳台上掉了下去,摔伤在地。此后肖某某被送至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6日,司法鉴定肖某某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8级。在此期间,学校为肖某某共支付医药费27772.76元。

事发后,肖某某起诉该中专学校,石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中专学校赔偿肖某某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65929元(不包括已支付的医药费27772.76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该中专学校不服判决,以该校对被肖某某自行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各持已见,互不让步。合议庭的几名法官认为有必要去现场勘察,遂冒雨前往该校,经查看现场发现:肖某某欲跨越的墙墩没有落脚点和着力点,且距离非常远,常人一看就知道无法跨越。随后,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明法释理让双方都认识到已方的过错,相互作出了让步,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肖某某的父母和学校领导均表示对结果满意,并非常感谢法官们所做的努力。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