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十岁小孩吴某在母亲吴某某的陪同下将一纸诉状递交祁东县法院黄土铺法庭,状告其父管某不尽抚养教育义务。法庭庭前调解了这起抚养费纠纷,管某每年给付吴某抚养费2800元。
原告之母吴某某与被告管某于1995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1998年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同居生活。2001年吴某某回家生育原告吴某,2002年吴某某再次怀孕后回家待产(后流产)。期间,管某与她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吴某自出生便随其母吴某某生活,管某一直未尽抚养义务,由吴某某抚养至今。吴某某因经济条件有限,独自抚养吴某感力不从心,随诉至法院要求管某给付抚养费。
调解中,管某以婚后另生育了二小孩,经济不宽裕等理由一再搪塞。承办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对管某进行了教育和劝导:非婚生女与婚生女享有同样的权利,父母应同等对待,抚养教育亲生小孩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管某听后自知不该,终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从自身实际情况考虑,答应每年给付吴某抚养费28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