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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成立 定金双返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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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2-05-22 17:26:43 打印 字号: | |

定金合同系从合同,其成立以主合同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不能成立,则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唐某、蒋某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欲购买被告唐某、蒋某尚未产出的锰矿石,遂与二被告协商,达成在产出锰矿后购买被告方锰矿石的口头意向,但未就供货数量、价格、期限协商一致。201099日,原告向被告方交定金4万元,被告唐某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后在被告方产出锰矿石时,原告用车从被告方拖了锰矿石,但未就已拖出的锰矿石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原告未继续拖被告方的锰矿石,被告方也未主动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以被告方未按协议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诉请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法院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由一方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是指违约定金,而定金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就购买标的物锰矿石为主合同,其定金合同为从合同。若双方的锰矿石买卖合同(主合同) 无效或不能成立,则定金合同(从合同) 也不能成立。鉴于本案原 、被告未就买卖锰矿石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进行协商一致的约定,说明锰矿石买卖合同尚不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故该主合同未成立,从而导致从合同即定金合同也未成立。另原告也未主张其从被告方拖走的锰矿石不足以折抵其4万元定金,被告方也未主张原告拖走的锰矿石超出4万元定金,可视为双方款物相抵销。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供货义务,诉请依定金违约罚则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告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