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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辩真伪 驳回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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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飞 刘学丰  发布时间:2012-05-22 17:27: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因担保人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名,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原告陈某和被告谢某都是车江镇的同乡,20114月谢某向陈某借款8万元用于做生意,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该借款到期时,谢某未能及时还款。而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显示该借款的担保人为王某,陈某即以王某和谢某做为被告诉至衡南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对担保合同提出异议,认为担保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写,并要求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经鉴定,担保合同上王某的签名的确不是王某所签写,衡南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陈某要求担保人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王某无需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