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现年20岁,为了寻求刺激,做一些别人不敢做的事情,肆意妄为,连续抢劫、放火、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日前,唐某被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判决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5058.39元。
2011年12月13日晚上10时许,唐某窜至白沙电力公司伺机盗窃财物。唐某走到雷某家门口发现一辆停放在门口的红色雪佛兰小轿车,遂欲盗窃车里的财物,由于雷某多次出来察看,唐某未能得逞,于是,唐某便捡来稻草,用打火机点燃后塞到小车驾驶室的前轮下,虽经扑救仍造成小车被部分损坏。小车被损坏价值50541元。
烧坏雷某的小车后,唐某又窜至白沙电力公司北区5栋虢某、潘某家门口欲实施盗窃,因未盗到财物,又用打火机点燃虢某、潘某的杂屋内的稻草离开现场,致使虢某、潘某的杂屋被烧毁。被毁杂屋价值434元。
烧毁虢某、潘某的杂屋后,唐某又窜至白沙电力公司北区8栋何某甲家的杂屋实施盗窃又未盗窃到财物,又用打火机点燃杂屋内塑料袋引燃屋内杂物后离开现场,致使何某甲杂屋及屋内一具棺材被烧毁。被烧毁财物价值4760元。
烧毁何某甲的杂屋后,唐某又窜至白沙电力公司北区13、14栋肖某、宁某家杂屋实施盗窃又未盗窃到财物,又用打火机点燃杂屋内杂物,致使肖某杂屋及屋内一具棺材、宁某家杂屋被烧毁。被烧毁财物价值共计12583元。
每次放火均因扑救及时才未蔓燃的邻居家,造成更大的损失。
2011年12月21日晚,唐某又携带一把柴刀窜至耒阳市白沙电力公司伺机作案。22时许,唐某发现何某乙商店里只有何某乙一人,遂走进商店借口买东西欲实施抢劫。当何某乙弯腰拿商品时,唐某抽出柴刀朝何某乙的后脑砍了一刀,何某乙被砍后起身抓住唐某并大声呼救、附近群众赶来制止唐某的行为,唐某要群众莫管,并趁机逃离现场。何某乙被送往医院后,唐某见何某乙商店无人,又返回商店撬窗入室盗走商店现金3500元。然后,唐某用打火机点燃商店内的床单,商店被全部烧毁。商店被烧毁财物价值94499元,何某乙的伤势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唐某被抓获后,被扣押现金1860元,已发还何某乙家人。
法院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劫取他人财物持柴刀砍伤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到医院治疗家中无人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唐某在盗窃他人财物后,或者因未盗窃到财物不顾公共安全放火,致使五被害人的财物被烧毁,五次放火均因扑救及时才未蔓燃的邻居家,其行为又构成了放火罪;唐某因盗窃不成,捡来稻草,烧毁雷某的雪佛兰小轿车,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庭审中唐某自愿认罪,但同时表示其不愿亦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综上,法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