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自作槟榔啤酒敲诈终获刑
分享到:
作者:王燕  发布时间:2012-05-31 16:08:48 打印 字号: | |

为了一己私利,居然自己制作有质量问题的啤酒对燕京衡阳公司进行恶意敲诈。近日,雁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文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肖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均系湖南燕京啤酒有限公司职工,李某某系包装车间工艺员(质检员),文某某系包装车间杀菌机操作工。20112月开始,李某某多次购买燕京衡阳公司鲜啤带回家中,打开瓶盖后加入槟榔壳,再将装有槟榔的酒和瓶盖带进车间进行重新压盖、封锡皮纸,包装成原装酒样。事后,三被告人冒充消费者打电话给燕京衡阳公司售后服务部的工作人员,称自己购买的啤酒里有槟榔,要求赔偿,否则将向媒体曝光。敲诈成功后,三被告人分赃。

案发后,三被告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单位。

雁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在合格产品中加入杂物,制造产品有质量问题,并以向媒体曝光相威胁,勒索公司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提起犯意,制作、提供作案材料,纠集人员实施敲诈,起了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文某某、肖某某积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亦起了主要作用,均系本案的主犯,但相对于李某某的作用要小。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犯罪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