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叶某作为某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与陈某签订施工合同,将某装修工程发包给陈某装修。合同中约定陈某须交纳10万元合同履行保证金。合同签订后,陈某付给叶某25万元,其中10万元作为保证金,15万元作为出借款。由于叶某公司不能履行装修施工合同,2009年叶某退还陈某押金10万元,陈某出具收条一张,同时结算利息6万元,叶某出具欠条一份给陈某。之后,陈某多次催叶某还款,叶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拒还。2010年,双方再次结清利息5万元,并此前剩余未还款15万元本金及6万元利息,合计26万元,由叶某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及利率。还款期满后,叶某向陈某归还一万元,余款均为给付,陈某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宣判后,叶某不服,上诉至衡阳市中院。
衡阳中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由叶某一次性支付陈某欠款22万元。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