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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商事纠纷案中金钱给付违约情况的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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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战营  发布时间:2012-06-04 16:01:29 打印 字号: | |

民商事审判中,因金钱给付违约利息损失的计算和违约赔偿处置存在较多不统一规范的做法,故其裁判结果亦不尽相同,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甚至是某些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本文就民商事纠纷中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的数额和期限,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应向对方支付逾期利息提出的计算标准和违约金的审查认定谈点意见,以期对在今后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决案件上有所帮助。

一、无偿付期限的货款,经催告后的利息计算,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偿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买卖合同经双方结算,买方出其欠条,未约定偿付期限和利息,买方是否要承担经催告未在合理期间内支付欠款的利息,过去的习惯做法是以双方无约定为由,对要求支付欠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类似情况债务人应当支付逾期未付款额的利息损失。理由是:经结算出具欠条,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还款时间未约定,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其履行期限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确定。只有在债权人催告而在合理期间债务人仍未履经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按损失大小计算,对于金钱债务发生迟延履行情况的,按同期银行货款利率计算违约责任。

在处理上述类似纠纷中,利息的计算标准比较好掌握,主要是“合理期限”的掌握问题,合同法只原则性的规定了“合理期限”,什么是合理期限没有界定,我们认为既要按照合同法规定,也要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将“合理期限”限定为适当的期间,如经结算的金钱债务偿还履行期拟以催告到达后的15日内为宜,对此,我们应特别注意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在鼓励人们取得权利,行使权利,保障行使权利后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有效防止在资源流动,利益流转成负担设置中,损害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二、对有借款额但无返还期限亦未经催告返还的借贷纠纷,应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第211条的规定,支持出借人随时主张的权利,判令借款人返还本金。

三、对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的借贷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67条的规定处理。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返还期限的违约金的借贷纠纷,可选择二种处理方式:一是审查违约金总额是否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4倍部分不应支持;二是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部分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应提出减少的申请,故人民法院不应违背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以职权实施干预。(合同法第114条)

五、商事侵权纠纷中的金钱赔偿,一是严格审查双方的合同主体资格;二是认真审查合同的效力;三是按照行业标准和市场行情审查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合法、合理性。对主体适格,合同有效,约定违约金未突破法律底线,当事人亦未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予以调整的,对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赔偿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