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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调解十案结 三地五方纠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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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阳  发布时间:2012-06-07 16:23: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中院民二庭成功调解四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该四案案情复杂,涉及北京、徐州、衡阳三地五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在主管院长、庭长及合议庭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圆满的解决了纠纷。

20081月,四名自然人以1213万元收购了徐州的中汉公司40%的股权,约定由秦禾公司代为持有。20096月,秦禾公司与柏融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秦禾公司将其持有的中汉公司股权转让给柏融公司。协议签订后,中汉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097月,华夏公司通过增资的方式取得了中汉公司50.50%的股权。2011616,四名自然人又与秦禾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了各自然人分别拥有的中汉公司的股权比例及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后五方当事人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分别向衡阳和北京两地法院提起诉讼,两地一审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了完全相反的民事判决。

为妥善处理纠纷,合议庭通过认真阅读案卷材料,理清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了矛盾症结之所在,并研究制定全程调解方案。在庭前调解的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四案在衡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北京法院二审维持了当地的一审判决,如果衡阳二审以判决结案,很可能导致北京、衡阳两地法院作出的一、二审民事判决均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并移送其他法院重新审理,这将激化矛盾,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为此,衡阳中院在庭后加大了调解力度,合议庭通过背靠背面对面的方式向当事人讲明法律规定,要求各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之后,民二庭的主管院长蒋青同志亲自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领导对案件的重视,增加了当事人化解矛盾的信心。在民二庭庭长及合议庭的共同参与下,这次调解工作从上午九点一直持续到凌晨一点。调解过程异常艰辛,每项内容的协商,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都进行激烈的争论,中途几次因为当事人互不相让,险致调解破裂。面临这种情形,主管院长、庭长及合议庭耐心细致的反复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中汉公司退还四名自然人收购股权的1213万元并支付一定的补偿,北京法院的二审判决也不再执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其他的纠纷也通过这次调解一并解决。该四案的调解,不仅解决了北京、衡阳两地法院十件民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问题,也解决五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潜在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在握手言和的同时,对衡阳中院表达了深切的感激之情,对衡阳中院民二庭法官认真负责、充分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的肯定。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