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院民二庭成功调解四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该四案案情复杂,涉及北京、徐州、衡阳三地五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在主管院长、庭长及合议庭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圆满的解决了纠纷。
2008年1月,四名自然人以1213万元收购了徐州的中汉公司40%的股权,约定由秦禾公司代为持有。2009年6月,秦禾公司与柏融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秦禾公司将其持有的中汉公司股权转让给柏融公司。协议签订后,中汉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09年7月,华夏公司通过增资的方式取得了中汉公司50.50%的股权。
为妥善处理纠纷,合议庭通过认真阅读案卷材料,理清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了矛盾症结之所在,并研究制定全程调解方案。在庭前调解的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四案在衡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北京法院二审维持了当地的一审判决,如果衡阳二审以判决结案,很可能导致北京、衡阳两地法院作出的一、二审民事判决均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并移送其他法院重新审理,这将激化矛盾,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为此,衡阳中院在庭后加大了调解力度,合议庭通过 “背靠背”、“面对面”的方式向当事人讲明法律规定,要求各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之后,民二庭的主管院长蒋青同志亲自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领导对案件的重视,增加了当事人化解矛盾的信心。在民二庭庭长及合议庭的共同参与下,这次调解工作从上午九点一直持续到凌晨一点。调解过程异常艰辛,每项内容的协商,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都进行激烈的争论,中途几次因为当事人互不相让,险致调解破裂。面临这种情形,主管院长、庭长及合议庭耐心细致的反复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中汉公司退还四名自然人收购股权的1213万元并支付一定的补偿,北京法院的二审判决也不再执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其他的纠纷也通过这次调解一并解决。该四案的调解,不仅解决了北京、衡阳两地法院十件民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问题,也解决五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潜在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在握手言和的同时,对衡阳中院表达了深切的感激之情,对衡阳中院民二庭法官认真负责、充分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