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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吊车去偷盗 胆大妄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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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小军  发布时间:2012-06-18 17:51: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盗窃案作出终审裁定,主犯陶某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其他犯罪成员也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2011421,陶某利与吴某荣、吴某国、吴某成(在逃)等商量去邻村偷盗。他们开着面包车到耒阳市城区租来一台吊车,又电话联系好运输的卡车。当晚8时许,吴某荣带领吊车,陶某利、吴某国、吴某成等押着徐某生的卡车先后开往邻村的一个锰矿场。陶某利指挥吊车将锰矿场的破碎机吊到卡车上,然后开车逃跑。矿主得到消息后,随即派人分头追寻,终于在哲桥镇附近将载有赃物的卡车截住,几名盗贼分头逃离现场。案发后,陶某利、吴某荣、吴某国、徐某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的破碎机价值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判处陶某利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吴某荣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罚金4千元;吴某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千元。

吴某荣、吴某国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