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8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梁某祥放火一案。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合议庭经过约10分钟的合议,最后当庭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梁某祥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1年12月24日上午,耒阳市城乡规划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及在现场维持秩序的居委会干部依法对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东鹿居委会2组村民梁某芽在建的违章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时发生争执。情绪激动,加上长期患有肠胃疾病的梁某芽感觉身体不适,而到医院治疗。
2011年1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祥等人到东鹿居委会吵闹,为梁某芽讨要医疗费未果。被告人梁某祥便提了两桶汽油冲到东鹿居委会,将其中一桶汽油淋在自己身上,并扬言要与值班室内的十余办公人员同归于尽。随后,被告人梁某祥将另一桶汽油往居委会值班室的木门及窗户上,并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燃汽油,但被出警的民警与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及时制止。
2012年6月11日,东鹿居委会向本院出具对被告人梁某祥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该院对被告人梁某祥从轻判处的书面报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祥以其父亲与耒阳市城乡规划执法大队强拆执法人员及在场维持秩序的居委会干部发生争执后去医院就诊为由,向居委会索要其父的医疗费,未果后,便欲点燃汽油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梁某祥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点燃汽油,犯罪行为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祥自愿认罪,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又取得了东鹿居委会的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梁某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