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煤炭生意人,在购买阳某的煤炭并支付部分货款后,欲赖余欠煤款,竟否认双方发生煤炭买卖的事实,从而导致双方对簿公堂。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阳某煤炭款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7日,被告陈某与原告阳某口头约定从原告煤坪买煤。当日,被告安排其雇员从原告煤坪拖走了7车煤,共计为216.92吨,且被告的雇员在过磅单上签了名。随后原告发短信告知被告煤炭重量是216.92吨,货款为147500元,要求被告在第二天将款汇至原告的工商银行帐号内。2011年4月18日,被告发短信回复原告,要求原告发个农村信用社账号给他再汇款,原告随即又向被告发短信告知农村信用社账号。嗣后,被告就在郴州市从自已的卡内转款47500元至原告农村信用社账号内,并发短信告知原告已汇款47500元。至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万元,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发短信及打电话催款,因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10万元货款未付,故原告诉诸法律。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买煤,虽然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形成的口头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可被告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尚欠原告10万元货款未付,为此,双方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没有向原告买煤,否认双方的煤炭买卖关系,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