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作出终审裁判,盗窃同居女友钱财的罪犯袁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下半年,袁某与被害人张某(女)在衡阳某物业管理公司打工时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共同租住在衡阳市某小区。2011年1月,被告人袁某陪同张某到银行取款时,偷看了张某的银行卡密码。2月1日,被告人袁某偷拿该卡通过ATM机转帐将张某银行卡内5000元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张某通过银行短信得知此事后,与袁某争吵。袁某于第三天将5000元退还给了张某。袁某后来知道是银行短信提示了张某,便趁张某不在时,利用张某的手机取消了银行短信提示的订制。同年2月12日、13日,袁某又盗转了张某银行卡内5000元和2000元到自己的银行卡内。2月14日,袁某趁张某外出之机,还将张某放在出租屋里的挎包内的1700元现金盗走。袁某将被盗赃款挥霍后潜逃。9月11日,被害人张某发现了袁某的踪迹,遂报警将其抓获。
一审法院认定,袁某盗窃作案4次,涉案金额13 700元。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袁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退还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袁某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衡阳中院审理后认为:袁某虽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但被害人帐户上的钱系被害人个人财产,未经被害人同意袁某无权处分。袁某第一次盗窃行为败露后,仍不思悔改,又多次作案,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