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于1987年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一男孩陈某某。被告于2007年因贩卖毒品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2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庭起诉与被告离婚。
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系犯罪的人员,目前正在服刑不能到庭应诉,如果办案中工作不细致,对案件争议处理不到位,势必会导致被告思想情绪波动,进而影响其改造和重归社会。因此,承办法官积极与衡州监狱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协调,了解被告的思想动态和性格特点,耐心细致的做被告的思想疏导工作,教育其正确处理与原告的婚姻纠纷,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狱重回社会。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下,被告深受感动,当场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表示一定要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尽做父亲的责任,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