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中院当庭调解了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肖某自2002年7月开始到某医院工作,双方于2007年8月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肖某继续在该医院工作,双方续签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7月至2007年6月该医院没有为肖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肖某在该医院工作期间合法生育一小孩,只休了83天产假,且生育小孩费用及小孩出生后突发疾病所用医疗费近6300元均自行支付。后肖某多次生病住院。2011年8月8日,肖某与该医院签订了一份医疗事故赔偿协议,次日,该医院即以其在2011年1月至7月期间未履行休假手续频繁缺勤,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为由,向肖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肖某多次找医院领导请求回单位上班,均被拒绝。肖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向衡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经仲裁裁决后,该医院认为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遂诉至法院。
在该院组织第一次庭审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主审法官黄志英立即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肖某和院方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该医院自愿支付肖某社会保险费用、生育津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13800元。至此,该案圆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