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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虽已破产 保证人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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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2-07-03 18:48:03 打印 字号: | |
  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保证人是否还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保证人)某供销社偿付原告(债权人)某银行贷款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6日,被告某供销社的下属企业某公司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后原告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2006年4月8日,被告的下属企业某公司经请示被告批准同意,向耒阳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且在破产程序中原告申报了债权,法院也认定了原告的20万元债权。因原告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清偿率为零,故原告的20万元债权未得到分文清偿。2007年3月21日,法院作出裁定,宣告终结某公司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然而原告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被告对其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并且原告又每年年底均找被告协商主张债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保证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偿付贷款2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原告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被告主张了债权,此后又每年均向被告主张了权利,故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辩解债务人巳破产,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