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中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耒阳市某医院赔偿谭某车辆损失420元。
2011年10月8日,谭某因身体不适驾驶车辆到耒阳市某医院就医,并在该院保安的指示下将车停放在停车场。谭某治疗完毕后欲开车离开,发现车辆前保险杠被碰撞受损。谭某在该医院保安的陪同下,观看了监控视频,之后,谭某多次要求复制该视频均遭拒绝。谭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耒阳市某医院赔偿损失。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耒阳某医院赔偿谭某车损420元。耒阳市某医院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谭某因病在耒阳市某医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耒阳市某医院应负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之合同义务。耒阳市某医院虽然是公益性质的医疗机构,但其同时具有经营性质,其附设的停车场是为了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而提供的附属配套设施,具备招揽患者的目的。谭某将车辆停放在耒阳市某医院保安亭旁边,且附近已安装了监视器,在车辆发生碰撞时,耒阳市某医院的保安应当立即发现,并阻止肇事车辆离开现场或向谭某提供监控资料。因耒阳市某医院在对车辆负有保管义务的情况下,既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肇事车辆离开现场,又拒不提供监控资料,故耒阳市某医院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