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甲与赵乙系亲兄弟。2011年4月12日两人签订一份合伙协议,就入股砖厂的资金、利润、财产、盈亏比例及其他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因砖厂经营不善,赵甲即私自将砖厂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经营。同年11月6日,二人就该砖厂经营情况进行了结算,并出具结算清单为双方在合伙期间尚余71万元。因赵甲将该款私自占有,赵乙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赵甲不服,上诉至衡阳中院。
在二审过程中,本案主审法官严君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从法理、情理角度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 努力地寻找双方争执的源头、焦点,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以促使双方摈弃前嫌、互相理解、弥合裂痕。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赵甲分次支付赵乙款项36万元。至此,兄弟二审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