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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名片意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读北京市第一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姜颖事迹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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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阳  发布时间:2012-07-05 18:05: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北京市第一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姜颖同志的故事,读后深受感动,特别是文中引用的姜颖同志关于文书质量的一段话让人印象深刻。姜颖同志说,“咱们法官平时不准备名片,咱们的判决是自己的名片,这个名片不是靠印刷精美或者职务高低来评判的,而是看你的判决是否响当当、硬梆梆,你愿意自己的名片落上一粒污点吗?”裁判文书是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文书,不仅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大众也具有法制宣传与教育的作用。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对于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官应当像姜颖同志一样树立名片意识,增强责任感,努力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表述清楚、逻辑严密。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裁判的标准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清晰准确的表述案件事实是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的基础。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做到“列举详尽、重点突出、条理清晰”,即对当事人的诉请、辩论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列举清楚,对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认定要重点说明,还应针对具体案件的特定采用不同表述方式,繁案繁写、简案简写,针对当事人的文化水平选择不同的语境,让事实表述有条理、层次清楚,当事人看的明白。由于裁判文书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法官在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分析论证中推导出来的,分析认定证据,并证据中筛选出法律事实的过程实质上也是逻辑推理的过程,因此,裁判文书的逻辑性也很重要。法官在裁判文书的遣词造句和语言排列方面应注意遵循客观规律,确保逻辑严密,同时应详细阐述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法条援引、裁判结果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尊重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和反应过程,体现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事实认定部分是法院查明事实的文字记载,是判决说理的基础,这个记载越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案件的公正性就越有保障。

  二、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说理是裁判的灵魂,是将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一份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能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使裁判更具公信力。姜颖同志就是一个例证,她作为一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审理的大部分都是没有先例可循、国内外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案件,但是她撰写的判决书不仅让败诉方由衷信服,也赢得了国内外相关学者的赞誉。《中国专利与商标》副总编莫修说:“姜颖不是把判决书仅仅当做一份判决来写,而是把它当做一篇论文来写”。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说理要达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效果,法官在撰写文书时必须具有败方思维。因为,胜诉方在知晓判决结果后往往不会对判决理由提出质疑,而败诉方则会以挑剔的眼光对判决字斟句酌,其中的些许瑕疵、细小问题都可能成为其日后上诉、申诉、上访的理由,故法官一定要从败诉方的角度检验判决说理,务求说理充分,以理服人。

  三、用语规范,校对无误。裁判文书的事实表述是否清楚体现的是法官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论理是否充分反映的是法官的逻辑推理能力和法律功底,而文书的文字、标点、格式是否正确则体现了法官的责任心。裁判文书是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文书,它是展示着司法的公正,体现着司法权威。因此,法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保证裁判文书语言严谨规范、法律条文引用准确、并通过仔细校对,尽量减少消除文字差错。

  裁判文书是一个案件全部审判活动的凝结,我们应当向姜颖同志学习,树立名片意识,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用裁判文书这特殊的“名片”展现法官的个人风采、展现审判工作的公平与正义。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