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电话诈骗钱财,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日前,衡阳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某玲返还原告张某华不当得利款39 8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1年11月4日,原告张某华接到一外地电话,对方称是怀化市公安局民警,说原告银行帐户涉嫌洗黑钱,要冻结其帐户,原告通过114台查询,该电话确系怀化市公安局的电话号码。不久,原告又接到两手机电话,要求原告张某华到工商银行新开一个卡,把所有帐户上的钱存到新开的卡上,实施安全保护,原告张某华对此深信不疑,将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上39 900元全部取出,存入工行卡,然后按照对方要求在自动柜员机操作,撕掉凭条,要等下午4时后才能取钱。这时,原告张某华觉得不对劲,就拨打二个手机号码,发现关机,到工商银行查卡上余额,发现卡上的钱全部转到陌生工行卡上了。下午15时,原告向衡阳县公安局报案,该案立案侦查,并于11月8日冻结被告帐号及资金39 831.38元。12月20日衡阳县公安刑侦大队出具证明,证明被告谢某玲无犯罪前科,被告身份证被偷,未办理过某卡号的银行卡,与张某华被诈骗一案无关。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得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取得利益不具有合法性,应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
【温馨提示】现在社会上诈骗的招数和伎俩很多,让人防不胜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电话诈骗钱财也日渐增多,但我们只要坚信“身正不怕影子斜”、“天下不会掉馅饼”,遇到骗子,多留心眼,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