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邹某庆与他人合伙,光天化日,实施飞车抢劫。近日,祁东县法院对这起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邹某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7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邹某庆与邹某来、邹某波(均已判刑)、邹某湖(在逃)、“石头”(主体不清)商量第二天骑摩托车抢劫,并进行了分工,由被告人邹某庆及邹某湖、“石头”负责到银行盯梢,邹某来负责驾驶摩托车,邹某湖负责抢包。次日上午,被告人邹某庆、邹某波、“石头”在石门路农业银行营业大厅盯梢,见被害人王某香从银行取了五、六万现金独自离开时,便将此情况告知骑摩托车在附近游荡的邹某来、邹某湖。尔后由邹某来驾驶摩托车,邹某湖坐在后面,两人骑车尾随被害人王某香,行至祁东县洪桥镇祁丰大道枣树园附近时,邹某来驾车靠近王某香身边,邹某湖趁机抢王某香手中的包,王某香紧握住手提包的绳子不松,竟被邹某来骑车拖倒在地,并被拖行几米,身上多处被擦伤,手提包也被抢走,内有现金人民币约59000元及存折等物。被告人邹某庆分得现金约10000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庆与同案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强行劫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宝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弘扬法制,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