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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贷款跑路 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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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2-07-18 16:26:55 打印 字号: | |
  2006年6月13日,张某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商铺,并以该商铺抵押从某银行贷款35万元,且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笔贷款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可张某在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后,长期拖欠贷款,当某银行向其催款时人跑了,于是,某银行又向担保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催款,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也人去楼空找不到人,无奈,某银行诉至法院。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被告张某偿付原告某银行耒阳市支行贷款本金30万元,利息9.3万元,被告耒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耒阳市支行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与耒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张某长期拖欠原告贷款本息,酿成纠纷,被告张某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张某偿还贷款本金30万元,利息9.3万元,并诉请被告耒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告张某所欠原告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