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院民二庭成功调处了2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效的化解了借贷双方的矛盾,促进了借贷关系和谐发展,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经查,周某在某县信用联社的下属机构借款5万元,并为署名“肖某”、“李某”的各5万元借款填写贷款担保文本、出具还款承诺书。因未按期还款,该社将周某告上法庭,一审确认周某系“肖某”、“李某”两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遂判决周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周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对周某是否为“肖某”、“李某”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争执不下,甚至有过激言行。民二庭庭长及负责该案的审判长、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协调,从法律问题、诉讼风险及成本等方面分析案情,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此外,周某在该社另一下属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也一并调解结案。
中院民二庭一直秉承“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审判理念,承办人注重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相结合,主管院长、庭长主持和参与矛盾突出、分歧较大的个案调解,有利的增加了调解结案率,受到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