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只是非法载客,可为了逃避检查和处罚,竟然加大油门撞向检查者,在车子挂住人以后,不但不停车反而将人拖行几百米,致人重伤。2012年7月17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肖某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138.30元。
2012年1月1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肖某春驾驶一辆无牌银白色面的车,停在祁东县基金大厦门口非法载客,当时车未熄火,被祁东县建设局客运办工作人员赵某春及其同事发现。于是,赵某春等人上前准备对被告人肖某春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被告人肖某春为了逃避检查和处罚,不顾赵某春就在车辆前方,立即加大油门往交通岛方向开,赵某春反应不及,被车子冲退了三、四米,失去平衡,顺手抓住了该车的雨刮器,被告人肖某春仍开着车拖着赵某春前行。赵某春及其同事周某等人忙叫司机停车,被告人肖某春听到后不但不停车,反而加起油门往前开,在开出四五十米远的时候,赵某春抓住的雨刮器被扯下,整个人被挂在车辆底盘前面,被告人肖某春明知车辆挂住了人,仍然不顾赵某春的生死加大油门往前逃窜,车子开出300米远,在交通岛红绿灯下被告人踩了一脚刹车,赵某春才掉落在花坛边的地面,被告人肖某春立即驾车逃跑。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春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法院认为,被告肖某春明知赵某春等人站在车子的正前方离车很近,却踩油门往前开,撞向被害人赵某春,其行为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在被害人抓住车辆雨刮器后,被告人肖某春不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继续驾车往前开,当被害人掉落被车子底盘挂住时,不顾其生死,将人拖行近300米远,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肖某春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以后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