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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聚众斗殴伤无辜,法院公正审判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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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军  发布时间:2012-07-20 15:54: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岳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一审分别判处李某良、陈某平、谢某峰三名被告三年至三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陈某和谢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龙、苏某桂经济损失70620.03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良,男,22岁,衡山县人,曾于2007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崇平,男,28岁,衡山县人,曾于2005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同曹某欢、赵某军、彭某斌(均已被判刑)等一伙人矛盾已久,2009年7月30日上午,李某良等人讲彭某斌打牌与别人合伙赢了李某良朋友的钱,要求退钱未果,双方矛盾激发,并当晚24时左右电话约曹某欢等人到天子山广场解决,并准备数把砍刀,驾两辆车赶赴广场,十分钟后,曹某欢等人如约自带砍刀而至,接着双方发生了一场激烈而残忍的持刀火拼,双方各有损伤。在此过程中,“和尚”(在逃)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多次朝对方摩托车撞去,当时摩托车和车上三人直接被撞翻。在第四次调头撞时,将从此路过的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龙、苏某桂撞倒,经南华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二人分别构成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聚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扰乱公共秩序,三被告人均系积极参加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原判处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陈某是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陈崇平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李某良父母当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两原告1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