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祥未取得持枪证,私藏火铳用于打猎,由于粗心,将人看成野猪,一枪下去,将人打成重伤。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个糊涂汉子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0年2月,被告人郭某祥从一个姓左的人(主体不详)处购买了一支火铳放在家中用于打猎,一直未取得持枪证。次年10月7日,被告人郭某祥持火铳到祁东县黄土铺镇打猎,巧遇被害人邹某田身穿黑色上衣蹲在山坡上采草药,被告人郭某祥误认为对面缓慢移动的是一只野猪,于是举起手中的火铳朝其打了一枪,将邹某田头部、肩部等部位打伤。被告人郭某祥发现自己用铳打伤人后,立即送被害人邹某田到祁东县人民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28000元。经鉴定,被害人邹某田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评定为七级伤残;被缴获的火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单管火药枪,具有杀伤力。经主审法官调解,被告人郭某祥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邹某田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祥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并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分别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郭某祥在过失致受害人邹某田重伤后,积极施救,并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