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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还债遭否认 依法追偿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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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2-07-27 16:14:46 打印 字号: | |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偿还了债权人债务,不料,债务人不予承认,无奈,第三人将债务人诉至法院行使追偿权。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耒阳市某乡政府偿还原告谢某代为还债款9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9日,原告谢某与被告耒阳市某乡政府协商,以原告向某信用社贷款90万元的方式代被告偿还其欠该信用社的90万元借款。当日原告向该信用社办理了借款借据,同时该信用社向被告出具了180万元的收款凭证,在这180万元的收款凭证中包括原告以贷款方式为被告偿还的90万元在内。后原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刑,被告耒阳市某乡政府一直未就原告代为偿还借款一事作出处理。2010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向原告出具了刑满释放证明书。2012年3月3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代为还债款90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以原告向某信用社贷款90万元的方式代被告偿还其欠该信用社的90万元借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故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口头及事实上的借款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代为还债款90万元,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0万元的利息,因原告未提供双方借款利息约定的事实依据,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另被告抗辩原告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