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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起杀心,“痴情男”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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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2-07-30 16:12:17 打印 字号: | |
  因为“恋爱女友”有意断绝关系,便携带尖刀从广东回“女友”老家湖南耒阳,持刀将“女友”捅成重伤,七级伤残。7月20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匡某12万余元。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被告人郭某与匡某均丧偶,2007年在广东打工时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因匡某家人反对,匡某断绝了与郭某的联系。由于郭某联系不上匡某, 2011年9月5日,被告人郭某携带尖刀乘车从广东返回耒阳,直接往长坪乡黄龙村找到匡某家。21时许,匡某回家见到郭某后,两人发生争吵,郭某非常激动,抓住匡某的头发,先用刀捅了匡某的腰部,然后又捅了匡某脖子,且在与匡某争抢刀具时,将匡某左脸颊、舌头、腹部、左前臂、左手掌、右手等处划伤。匡某被捅后晕倒,被告人郭某遂停止伤害,一手拿刀一手抱着匡某跪坐在地上,想等匡某死后自杀。被告人郭某担心被村民打,一直未放开匡某,并扬言若其余人靠近,他就自杀。后经公安民警规劝,被告人郭某放下手中的尖刀,在场的村民便将匡某送至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匡某的伤势属重伤,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因与被害人匡某感情纠纷,而准备刀具从广东回湖南找到匡某,在和好无望之际,持尖刀捅向匡某颈、腰部等多处,致匡某重伤,七级伤残。匡某被刺晕倒后,被告人郭某持刀抱着匡某不准他人靠近,意欲等匡某死亡之后再自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郭某因为公安民警到场后的震慑及规劝,才未继续对匡某实施刺杀及阻拦他人靠近,犯罪行为由于被告人郭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