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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化解退钱无据 委托完成收费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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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阳  发布时间:2012-07-31 11:39:17 打印 字号: | |
  法律服务合同的委托人输了官司后,要求代理人退还代理费并赔偿损失。日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对法律服务合同的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5年7月30日,骑龙村九组与六组、八组、二十二组为诉祁东县灵官镇毛桥村民委员会相邻用水纠纷一案,与洪城法律所达成口头法律服务合同,由洪城法律所指派龙某参加诉讼。骑龙村九组与六组、八组、二十二组支付了代理费。洪城法律所在接受委托后,开展了正常的代理工作,但因证据不足败诉。之后,骑龙村九组再次因与祁东县灵官镇毛桥村民委员会为渠道发生纠纷。2007年4月,骑龙村九组与洪城法律所再次达成口头法律服务合同,由洪城法律所指派官某参加骑龙村九组诉祁东县灵官镇毛桥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案诉讼活动。洪城法律所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调查,书写了民事起诉状、督促立案书。因立案困难,洪城法律所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祁东县灵官镇人民政府的调解下,将争议的水渠修复,实现了讼争目的。但因一案败诉、一案法院未立案,骑龙村九组要求洪城法律所退还代理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骑龙村九组因与他人发生纠纷,需要处理相关事务而与洪城法律所达成法律服务的口头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该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在受托人完成了委托事项后,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洪城法律所在接受委托后,书写了民事起诉状、督促立案书,出具了书面法律意见函并多次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及与对方当事人协调,促成了纠纷的最终解决,履行了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有败诉的可能,除风险代理外,委托代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只要尽到了义务,无退还代理费的义务。受托人洪城法律所处理完委托事项后,委托人骑龙村九组要求退还相关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合同约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衡阳市中级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