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7月31日,耒阳法院和解执行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上访案件,市政法委、乡镇、国土部门领导以及部分群众见证了现场交付工作全过程,市政法委副书记谷峰同志在交付工作结束后作了小结发言,他充分肯定了“法院高度重视‘维委’工作,竭力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强地法律保证,作出了重要贡献”。
2005年1月20日,谢某因琐事与郑某发生扭打,被郑某刺成重伤,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郑某获刑4年并赔偿谢某经济损失56046.25元。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于2005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某正在服刑,其妻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为此,法院依法对郑某所有的座落在耒阳市仁义乡安和圩上的房屋一栋及门面一间采取了查封、评估和拍卖等一系列强制措施,但拍卖时因标的物位于乡下小圩上无人竞买而流标。2006年6月19日,在申请执行人谢某申请接受抵偿的情况下,法院裁定以此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55011.60元,将上述房屋及门面抵偿给谢某。至此本案已结案。
郑某刑满释放后,因对法院的强制执行结果不服,自2009年初以来,便以未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被拍卖的房产是其唯一住房以及法院拍卖等执行措施错误为由多次上访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纠正法院的错误执行。2010年7月8日,耒阳法院根据衡阳中院的裁定精神,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了该院对上述房产所采取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的两个民事裁定书。2010年8月1日,郑某向该院申请执行回转。
耒阳法院执行局对这起上访案件高度重视,局长亲自抓这一案件的执行,指定一名副局长作为案件的承办人专门责该案的执行工作。自2010年10月至2012年7月,该院执行人员先后上门找双方当事人做调解沟通工作10几次,电话交流数十次,作执行笔录、询问笔录9份共计上万字,组织合议庭反复讨论研究执行方案和执行措施以及标的物《核算清单》5次。并争取市政法委和乡镇、国土部门等领导以及村干部的大力支持,合力做好调解工作。执行人员充分运用背对背和面对面的沟通方式,通过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和风细雨的思想交流,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实施衡情论理、阐法析理的疏导说服教育,终于解开了双方当事人积怨已久的“仇恨”心结,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郑某一次性赔偿谢某70000元,法院给予谢某司法救济23000元,谢某将座落在耒阳市仁义乡安和圩上的房屋一栋及门面一间返还给郑某”的和解执行方案。2012年7月25日,市政法委和乡镇、国土部门等领导以及村里主要干部亲临交付现场见证了交付工作全过程,并对组织交付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决心吸取教训,重修旧好,带头做和谐公民的模范。历时近四年的这一执行回转上访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