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四季无忧保险”,真四季无忧吗?可当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后,保险受益人申请理赔时,某保险公司的一纸拒赔通知真令保险受益人忧中更忧。无奈,忧心忡忡的保险受益人为索赔开始走上维权之路,于2011年9月26日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 日对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李某、陆乙、陆丙保险金12万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该案尘埃落定,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陆甲系原告李某之夫、陆乙、陆丙之父,其原在耒阳市大市乡明星村砖厂做工,2010年4月6日,该砖厂组织其工人统一从某保险公司购买四季无忧保险。当日,陆甲与其在砖厂做工的工友陈某、王某、熊某等人每人各购买四季无忧保险二份,每份保险费100元。陆甲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了二份四季无忧保险费计200元,某保险公司向陆甲发放 了四季无忧保险单二份。每份四季无忧保险单?热菰孛魇芤嫒朔ǘǎ?孟罩职??鋈艘馔馍撕?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保险金额6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0年4月7日0时起至2011年4月6日24时止)。2011年1月17日,陆甲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此后,陆甲的法定继承人即李某、陆乙、陆丙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某保险公司以陆甲出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系无证驾驶,属免责范围为由拒赔。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讼争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由于某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对四季无忧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尽到了说明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推定某保险公司未履行对四季无忧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本案中,虽然陆甲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但该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取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陆甲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并不因“无证驾驶” 属于违法行为而免除保险人的解释说明义务。鉴于某保险公司未履行对四季无忧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故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
据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