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对原告蒋某诉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陈某退还原告蒋某彩礼8888元。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7月26日经媒人介绍相识,原告当即按当地习俗给被告陈某1000元红包,同月28日原告与被告按照农村风俗订立婚约,并给付被告彩礼8888元,还分别赠予被告方亲戚红包数个,被告陈某于当日与原告同居生活。尔后,原告得知被告陈某曾与他人未婚生育了一小孩而心存不快,二人为此时常发生争吵,被告陈某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从原告姐姐家出走后杳无音讯,现原告见与被告结婚无望,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彩礼并返还红包。
祁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如果结婚这一目的不能得以实现,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方予以返还。本案中,因被告陈某离家出走,现原告不能实现结婚目的而要求被告陈某返还彩礼,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被告陈某与原告已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考虑妇女权益及当地农村习俗,可以酌情返还彩礼,但被告陈某在订立婚约时隐瞒生育史,并在为此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导致结婚不能,被告陈某对此应当承担责任,故被告陈某应当将其收受的彩礼全部返还。原告赠予被告亲戚的红包系其按习俗自愿赠予,对其要求被告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