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路坐车的“有缘人”,却为争座位居然动刀故意伤害他人,近日衡南县法院审理一起在长途汽车上因争座位发生口角而互殴的故意伤害案。
2012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在安徽至广州长途大巴(皖K36366)上,与一安徽籍男子韩某因争座位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告人张某乘受害人韩某不备,从身上拿出一把小刀割伤了韩某的面部和胸口。当车行至冠市收费站时,被告人张某威胁司机停车,然后冲下车逃走。经鉴定,韩某的伤势为轻伤。
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5月25日到河南省新蔡县公安局龙口镇派出所投案,并赔偿受害人韩某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