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衡阳中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方某某的儿子方同(8岁,化名)与邻居阳某某(12岁)骑单车相约到常宁市培元塔玩耍。方同骑车下坡时,不慎连人带车坠入引水渠内,致使溺水死亡。尔后,方某某认为系阳某某约其儿子出去玩才出事,将方同的尸体放置阳某某的一楼门前,并要求其家里赔偿30万。经过当地政府的协调,次日凌晨,方某某仍未将其儿子的尸体搬出,在多方劝导未果的情况下,常宁市公安民警在上级领导的指示下,欲强行将其儿子的尸体搬至殡仪馆。准备撤退时,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撞向公安机关人员,在撞倒数人后,方某某调转车头仍撞向已上马路的公安人员,造成一人重伤,多人轻伤、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由于面包车轮胎爆裂无法行驶,被告人方某某才弃车逃跑,凌晨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
被告人方某某冷静后,后悔不已,积极赔偿受伤人员的医药费,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汽车冲撞处理其停尸闹事的公安民警、协警,侵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健康,并造成一人重伤、多人轻伤、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方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