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交借款起纠纷 法官调解续情谊
作者:李德佳 刘锋 发布时间:2012-08-20 15: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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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衡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主审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均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再续世交之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系世交之情,方某家庭多年一直在外经营钢材生意,为周转资金,2004年1月,方某向世交好友李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2006年3月,基于同一理由,方某再次向李某借款7万元,亦约定了利息。由于经营生意资金较为紧张,方某便一直未予偿还,但对借李某共计12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事实均予承认。李某认为,方某每年都只向李某象征性的支付了少量利息,本金及其他利息一直未予归还,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于6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双方系世交之情,因借款事件使双方产生矛盾诉至法院,且被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均予承认,本案并不存在较大分歧。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方某理应偿还借款,但由于在外经营钢材生意,资金周转有困难,因此未能按时归还原告借款。而原告李某曾多次借钱给被告,被告均按时归还,且双方系世交之情,原告李某也是在情非得已的情况起诉,被告应该理解。经法官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配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某自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再续世交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