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在不断提高,而犯罪分子的骗财技量也变化多端,使得群众防不胜防。近日,衡阳中级法院对一起以交警队停车场的机动车为诱饵进行的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决,裁定驳回被告人欧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0月27日,被告人欧某与同案犯一起,谎称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机动车要处理,带被害人唐某某、封某去看车,待被害人看好车后,被告人欧某随意开出车价,在收到被害人唐某某4000元、封某2000元现金后逃走。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欧某在市交通警察支队停车场内,采用同样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刘某4000元后逃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以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有酌情从轻情节,遂对被告人欧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欧某不服,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衡阳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