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某与被告龙某同居期间生下一男孩龙某某,在小孩十个月大时便离开。五年后,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小孩龙某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判决原告与被告龙某共同所生小孩龙某某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
2007年元月,原告与被告经亲戚介绍认识并建立了同居关系,同年10月生男孩龙某翔。尔后,双方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被告双方在外打工,小孩由原告母亲带养,2011年7月,原告母亲去世,被告又将小孩交与其胞兄和舅父带养至今。原告费某在小孩龙某翔10个月大时外出,后与周某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龙某至今未结婚。
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完全有能力抚养、照料好小孩,原告在小孩哺乳期内就离家出走,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小孩由被告抚养,并不要求原告负担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共同生育的小孩龙某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原、被告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小孩的权利和义务。但原告作为小孩的母亲,在小孩尚在襁褓中就离开,尔后小孩一直由被告抚养。且原告已婚,被告未婚,被告要求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