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好朋友一起商议去乡下的山上收购野生樟树转手贩卖到长沙赚钱,树刚挖好,尚未运出大山,其中一人便被抓获。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首例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宣判,被告人邓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刘某与钟某三人在邓某家里商议一起收购一批樟树转手贩卖到长沙牟利,并决定由邓某、钟某两人出资收购樟树,刘某负责出面找关系,待收购樟树转手贩卖所得利润三人平分。2011年11份,邓某、刘某、钟某三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以4000元、2000元的价格从南阳镇高岭村梁某处、梁某山处收购了12株、8株野生樟树。经鉴定,该20株野生樟树系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植物香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负责管钱管账,刘某负责协调关系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邓某、刘某均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好;被缴获的野生香樟均被移栽到园艺场,长势很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其二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邓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