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为加强执行工作,扩大执行效果,衡阳中院采取多项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近日,该院向怠于履行债务及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开出罚单,决定处予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有效地维护了司法权威。
7月13日,衡阳中院在执行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衡阳道伟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公司的财产,并告之如虚假报告、拒绝报告或不作补充报告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衡阳道伟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执行材料后,却迟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也不履行债务。而衡阳中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查明该公司拥有多套房产,鉴于上述情况衡阳中院遂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据悉,这是该院对拒不履行债务及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开出的顶格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