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未成年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王某和张某均系祁东县某某中学高一学生,两人因争当学校年级“老大”而发生矛盾。2011年9月某日早餐后,王某带领十几个人打了张某和陈某。张某遂打电话给其初中同学即被告人李某某,要李某某帮其打架争当老大。被告人李某某毅然答应,并于当日下午带领李某、宁某某等人在该中学与张某会合后,在找到王某一方的人后,被告人李某某强行要王某这边的人赔礼道歉,在王某这边的人拒绝后,被告人李某某便带人动手追打王某一方的人,在打架中,被告人李某某见对方人多,在被王某方的人楸住后,并被王某打了一下的前提下,被告人李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超王某胸部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帮同学争当老大,持弹簧跳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其系未成年人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