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判决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周某因出借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被判决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币17,904.26元。
周某与崔某合伙包柜台做蔬菜生意,崔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1年11月19日,崔某借用周某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归阳镇前往祁东县城,当行至祁东县鸟江镇中心村地段时,遇行人段某自右往左横路,因崔某驾车避让不当,该车右后视镜将段某撞倒在地。段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祁东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段某的家属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崔某、周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经祁东县安全技术检验站检测,肇事车辆的后轴、手刹、灯光、侧滑等处不合格。
法院认为,崔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过程中遇行人横路避让不当,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崔某应负主要责任。行人段某在未确认安全通行的情况下横越马路,自身存在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而被告周某明知崔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其机动车的后轴、手刹、灯光、侧滑等处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而仍将机动车借给崔光辉驾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崔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60%,计币53,712.78元;被告周某赔偿20%,计币17,904.26元;剩余20%由原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