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张飞广场北端一地下室,有一家无名酒吧,生意却火爆。原来里面设有专为吸毒者吸食毒品的包厢。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5月份,邓某与被告人李某在耒阳市沿江路张飞广场北边地下室开设一无名酒吧,酒吧总投资8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投资6千元,其余均由邓某投资。邓某为酒吧老板,被告人李某为酒吧经理,负责管理酒吧经营。酒吧内专为客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设有一个中包厢、一个大包厢,同时为吸食毒品者提供吸管、盘子等用具。包厢的价格为中包厢每晚800元、大包厢每晚1600元。
2011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与周某、龙某等14名吸毒人员在酒吧内吸食毒品时,被耒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盈利为目的,经营酒吧,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和吸毒用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因同案人邓某尚未归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