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从公司账户取款20余万元的某有限公司老总王×民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0年6月,王×民、李×生各出资15万元,注册成立衡阳市××贸易有限公司。王×民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生为公司监事。公司在开户银行存款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同年7月,王×民利用其管理公司印章、财物印章和自己私章的便利条件,采取开具现金支票的方式,五次到银行取款共计24.9万元,将其中的10万余元为其女友购买房产,余款用于归还私人债务以及房屋装修、公司开销等。公司监事李×生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民身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