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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解的一点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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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媛媛  发布时间:2012-09-26 17:16: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听了北京大学原院长朱苏力教授关于“依法与办案”的讲座,受益非浅,由此产生了关于调解的一点认知。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在分析我国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结论,该原则的提出充分发挥了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法学院的教师往往会给学生灌输这样一种观念:调解是一种“和稀泥”,是法官能力欠缺的表现。工作之后,发现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善于调解正是法官能力的体现。要知道当事人到法院来,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听法官传道、获得法律知识的,而是希望自己的问题得到公正的解决,实现自己所追求的利益。正所谓,当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时,道理是没人听的。

每一桩纠纷都有其特定的利益格局,因此,要做到公正地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需要正确地理解“公正”的内涵。对于“公正”的理解,不同的法学派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而法学家们提出的观点都是抽象的,放到具体个案中,并不能起到有效的指引作用。公正是一种观念,是一种在生活中形成的观念,由于生活环境不一样,不同的人对于“公正”的理解也不一样。因此,公正并没有特定的刻度可以衡量,它是一个范围,是一种法官从法律角度认为的公正与当事人内心能接受的公正的糅合。由此可知,要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只按法官认为的公正去处理纠纷,而是应该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判断出当事人内心能接受的公正。

对于当事人的纠纷,如果单纯地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认定,依据法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并不能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真正的案结事了,是摆平当事人,让其觉得法官是公正的,并认为自己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在具体个案中,利益格局的分配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即使法官将事实调查清楚,达到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也并不一定能够做到公正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让当事人觉得判决是公正的。而调解却能弥补这种不足。法官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利用调解技巧进行调解,让当事人自己去分配利益,是否息事宁人,是否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显而易见的。

司法所要实现的是当下的正义,而不是未来的正义,更不是未来的标杆。作为一名法官,是需要信仰并忠于自己的职业的。除了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有较强的调解能力,能够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司法知识,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法院存在的价值。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芳